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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9-2014 19:04: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n69wzl 于 2015-4-3 18:57 编辑



二审审判书

张镭博士
■被告:杨玉光、张刘氏
■案件经过:张刘氏和表哥杨玉光发**情,用砒霜毒害亲夫。一审判二人共犯杀人罪处死刑,但是二审遇大赦令幸免于死,因杨玉光继续上诉,反而引火烧身,三审终将他们绳之以法。
(人物均为化名)
在很多古装剧中,“砒霜”常出现在谋杀的情节中,比如在《甄嬛传》里,甄嬛就差点死于砒霜酒中,最后因娴福晋误喝而躲过一劫。又如在《水浒传》中,潘金莲因和西门庆的奸情败露,一不做二不休,索性用砒霜害死了武大郎。
民国12年(1923年),江苏高邮县一对通奸男女也“效法”潘金莲和西门庆,用砒霜将女方的亲夫给害死了。此案审理也是一波三折,最终凶手被绳之以法。
表兄妹旧情复燃,奸情败露起歹念
本案通奸男名叫杨玉光,通奸女叫张刘氏,被害人叫张实。杨玉光和张刘氏本是表兄妹,并且在张刘氏嫁给张实之前,两人就已有过“奸情”,那时张刘氏16岁,杨玉光21岁,已有了妻子。
张刘氏18岁时,嫁给了张实,两人结婚后过得并不和睦。张实经常要外出打工,张刘氏常常一人在家,婆婆张李氏也不和他们住,而是和张实的弟弟张武住在一起。
1923年阴历三月的一天,在镇上永丰祥杂货铺当伙计的杨玉光来到了张实家,此时张实又在外干活,家里就张刘氏一人。多年未见的表兄妹开始叙旧,此时杨玉光的妻子已经过世,杨玉光和张刘氏“旧情复燃”,发**情。之后,两人经常趁张实不在家“幽会”。
阴历5月18日,张刘氏又偷偷和杨玉光上街去看会,两人相互谈心,张刘氏说自己婚姻不幸福,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杨玉光就劝张刘氏不要与丈夫吵闹,不如“买点东西药死他就罢了”,这样两人还可以名正言顺走到一起。
阴历8月22日,此时刚过中秋没几天,因张实家也是永丰祥杂货铺的常客,偶尔会有欠账,于是老板让杨玉光到张实家催收账款,但张实并不愿意还款,遂两人发生口角,此时张刘氏却出来帮着杨玉光和丈夫争执,两人奸情渐渐败露,更迫切地想要毒死张实。
一家人吃了砒霜饼,只有丈夫死了
很快,杨玉光就从外面弄到了砒霜。阴历8月26日,张刘氏假装上街赎当,顺便来到杨玉光工作的永丰祥杂货铺,两人一个假装要选布料,一个假装帮忙介绍,一起来到了货铺的楼上。
在无人时,杨玉光悄悄拿出一包蚕豆大小的东西,里面有一些砒霜,杨玉光一边交给张刘氏,一边教她怎样用,告诉她要么把砒霜参到面粉里,或者是加到糕汤里给张实吃。张刘氏把砒霜带回去后,就藏了起来,等待时机。
阴历9月17日,机会来了,张刘氏的一个姨侄满周岁,于是这天她先将砒霜倒进了装有面粉的坛子里,然后跟张实说要去送人情,借故离开。
阴历9月22日,张实将坛子里的面粉拿出来做饼吃,一共做了8个,自己吃了3个,剩下的5个,他拿到弟弟家,给老母亲张李氏一个,弟弟张武一个,妹妹张存的儿子一个,又给了堂弟张标及其儿子一人一个。
大家吃完之后,都出现了呕吐起泡的现象,但其他人经过医治都慢慢痊愈了,只有张实吃得最多,毒发也最烈,连续几天都医治不好。9月25日,张刘氏走亲戚回来了,但第二天,张实就死了。
通奸表兄妹共犯杀人罪,被判死刑
张实死后,其母张李氏觉得事情蹊跷,就让高邮县衙门的人前来调查。调查发现,张实的死状很像中毒,调查员用银针探入其咽喉,用纸密封良久取出,发现银针变成了紫暗色,用皂角水也洗不去,并且其胸膛、手脚指甲都呈青色,确实是毒发身亡。
因张实的母亲对张刘氏与杨玉光的奸情也有所耳闻,于是张刘氏和杨玉光很快被逮捕到案。
在法庭上,张刘氏对两人共谋杀夫的事情供认不讳,但杨玉光却一直矢口否认。张刘氏交代,她本是个不识字的乡村妇女,如此周详的杀人计划仅凭她一个人是难以做到的,特别是弄砒霜,以及怎样使用砒霜。因此高邮县知事公署在一审判决中,判两人共犯杀人罪处死刑,又因通奸行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六个月。
段祺瑞上台颁大赦令,免了通奸罪,死罪也被免
听到这个消息,张刘氏和杨玉光都五雷轰顶,特别是杨玉光,并不愿意就此伏法。他曾经读过几年书,有点文化,因此写了一封上诉状,想为自己翻案。在诉状中,杨玉光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和张刘氏通奸;又称永丰祥店铺楼上是店东家自己家住的,怎么可能带客人上楼;另外张实做的饼大人小孩都吃了,为什么就张实一个人毒死了,小孩怎么还能救活,所以张实并不是毒死的,而是病死的……
江苏高等审判厅接到诉状后,又详细调查了一番,发现这些理由都站不住脚,因为其中涉案细节都是张刘氏亲自交代的。杨玉光说店铺楼上是住家,但店老板和伙计都称楼上是陈列铺,只要客人需要是可以上楼挑选的。因此杨玉光的诉状大多是开脱狡辩之词。
但是,在二审中,江苏高等审判厅却修改了之前的判决,只判决杨玉光有期徒刑15年,并免除了通奸罪。为什么有这样的改判呢?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原判认定杨玉光犯杀人罪和通奸罪并无错误,只是置毒于食物之内听其自由取食与逼令吞服毒物之间有情节轻重之殊,原判杀人罪处以死刑,量刑究欠允当”,所以免去了其死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而免去通奸罪行,是因为二审是发生在1925年的2月21日,这年的1月,段祺瑞上台,政府颁布了大赦令,除强盗、匪徒、杀人、强奸、放火、决水等案不准赦免外,符合条件者都可以赦免,所以杨玉光的通奸罪也被免了。
因为杨玉光都被免了死刑,所以张刘氏也被免了死刑,判了和杨玉光同样的罪行。
大理院认为证据确凿,维持一审原判
杨玉光还是觉得二审判重了,又上诉,向大理院告了一状。但杨玉光没有想到,这次告状反而让自己陷入绝境。
大理院看了卷宗后,认为此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况且此时还多了一项杨玉光杀人的证据,杨玉光在没被抓捕期间,曾经给张刘氏写了一封信,信是用的化名,但里面的内容却跟案件有关:“表妹如见,你夫去世,尔婆告我,此祸你我遭殃,刻下无处躲避,只好往徐州存身,等你罪满后,我自当回来,你在牢中诸宜保重,我在徐州望你……”
很明显杨玉光参与此事无疑。因此大理院要求此案发回重审。江苏高等审判厅第三审的判决结果是,对杨玉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诉讼予以驳回,判决仍依照一审判决执行。杨玉光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上诉的结果是回到原点,他后来又进行上诉,但诉状都被驳回。
本案是一起奸妇奸夫合谋杀害亲夫的案件。在传统中国法律中,这种犯罪行为因对家庭伦理冲击极大,而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的,凌迟处死;如果奸夫独自杀死亲夫,奸妇即便不知情也要处绞监候。清末法律改革以后,杀害亲夫的行为仍然要判死刑。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仍然适用《暂行新刑律》。其中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第311条)同时规定,“杀尊亲属者,处死刑。”(第312条)显示了杀害亲属与杀害无血缘关系人之间的区别。
本案中,杨玉光与张刘氏通奸,并合谋毒杀张刘氏的丈夫张实,显然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一审依法判处二人死刑。二审中,江苏高等法院以二人只是将砒霜加于食物中任由张实取食,并未强迫张实饮食砒霜,因而其犯罪情节中尚属可宥之处,所以减判二人有期徒刑15年。杨玉光不服二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大理院,大理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由发回重审。江苏高等法院再审恢复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再判二人死刑。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即刑事案件中,上诉是否会判得更重?
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中,通常遵循的原则是“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才于1979年最终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因此,这一原则也具有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的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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